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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汪孝林
福州市建设局近日通知,要求在榕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经查实有12种情形之一,并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在榕企业登记备案。
12种禁止情形包括: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