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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条件符合可二次申购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余美英

  如上文中的方先生,目前还住在天通苑的一居室经济适用住房内,如果家中收入、资产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符合目前的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但配售面积要核减。

  该负责人也再次强调,不管是什么情况,如果有人想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甚至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都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查实的骗购家庭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媒体曝光,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权威解答

  对市民咨询较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问题,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了权威解答。

  问题1: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问题2: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标准部分如何计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部分仍按确定的销售价格计算。

  问题3: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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