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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价每平贬值4000元 官方:风险应共担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02 来源:工人日报

  针对业主提出的有关要求,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微利房”、“解困房”等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以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也应当予以保护。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因为建设材料等成本增加或房屋市场价格上涨而将原约定的价格提高或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也不能因为商品房价格下降而要求将原约定的价格下降或解除合同。房地产政策风险应该双方共担。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栋梁则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因此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消费者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开发商是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售楼、有欺诈行为、违约行为等,消费者可申请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因为市场原因导致房价下跌,业主要求开发商进行房屋差价补偿的行为显然是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物业委员会副主任王猛说:“降价补偿纠纷的核心是这个差价能不能补偿,怎么补偿。目前来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对‘房价下降开发商予以补偿’进行约定,所以消费者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对此,王猛建议,房地产协会和律师协会、开发商等单位可以坐下来探讨设立有关房价下降补偿业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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