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外出租房住,用工企业应该给予适当的住房租金补贴。昨日,记者从市劳务办获悉,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5个部门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脏、乱、差,这是目前很多农民工居住条件的真实写照。指导意见要求农民工宿舍要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对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