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转嫁拆迁矛盾
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土地应该是国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征用,并对拆迁户做出补偿,然后再将地卖给开发商,可是现在却变成是由开发商去与拆迁户协商,最终造成了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对立和紧张,对此,政府是否应该负主要责任?
王:这是开发商利用政府公权力侵犯拆迁户私权的典型思维。政府征用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而开发商的开发行为则是商业投资行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政府就是应该拍卖土地后,由开发商去与拆迁户协商买卖的价格,是尊重拆迁户私权利益的表现,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对立和紧张,是市场上双方博弈的正常现象。
李:从理论上说,征用土地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有责任改革和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但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中,由政府招标、拍卖的土地又有实行净地出让和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这两种方式,后者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这样就使开发商与拆迁户协商的行为成为合法,这样一来,政府减少了麻烦事,开发商则往往会以各种手段达到拆迁的目的。政府放手,无良开发商仗势欺人的事常有发生,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许多拆迁中的冲突和悲剧也就因此产生。
邹:中国城市的土地产权极具“中国特色”,因为在房产商买地与居民卖地的模式中间,就夹了一个“地方政府”。我们习惯于将开发商的行为模式看成是“利润最大化”,我们还不习惯于按照“利润最大化”的模式来看待政府卖地的行为。而这种习惯是一个误区。
有意思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当地土地的唯一供应商,他们不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是按照垄断模型而不是竞争模型来追求利润最大化。更糟糕的是,中央政府的反对小产权房的政策,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这种垄断能力。
于是,所有的开发商要想通过开发房地产的途径赚钱,必须先到地方政府这唯一的土地爷这里拜菩萨。所以拆迁和补偿的问题,地方政府甚至不用亲自动手,愿意承担的开发商早就排起了长队。于是就达到目前的这种均衡局面:不但拆迁的矛盾都顺利地转嫁给了开发商,而且地方政府顺利地实现了卖地的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