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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委托房产中介卖房签订条款引发纠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05 来源:福州日报

        委托房产中介卖房,在签订协议前,中介与卖主施先生签订标准的个税合同(根据成交价计算税费和佣金)时,还签订了一份实收31万的承诺函。交易结束后,施先生发现,按照成交价34万元计算,扣除税费及应缴佣金后,中介还有1500元的卖房款没有给他。

  去年10月份,施先生委托福建彤春置业有限公司售卖闽侯上街金桥花园的一套住宅。找到了买主后,买卖双方及中介于2007年10月21日签订合同,约定包含各项服务费用在内,房屋的成交价为34万元。彤春置业公司又和施先生签了一份承诺函,保证施先生最终可以实收31万元。施先生表示,当时他就对应扣除的各项税费数额存在疑虑,原本准备签订实收合同。但中介告诉他,现在都是签个税合同,根据应扣除的税费和佣金,才能知道实收金额。

  随着手续完结,施先生发现,根据签订的个税合同,成交价为34万的售房款在扣除了佣金和各种税费后,还剩余31.15万元,和他实收的31万元存在1500元差额。施先生随后联系了彤春置业公司,表示剩下的1500元属于自己所有,要求中介及时归还,但对方一直未作回应。

  昨日上午,记者随同施先生来到五四路新天地大厦25楼的彤春置业公司。当时的经办人表示,承诺函和个税合同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他们是按照卖方实收承诺函来处理的。据该公司营运总监李先生表示,当初卖方在签订实收承诺函时,其实有部分是转嫁税费浮动所带来的风险,这个协议可以视为合同的补充协议。由于对这两份的文件的效力还不能确定,李先生答应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施先生答复。

  施先生认为,承诺函是中介方给自己做出的承诺,应视为承诺实收价不少于31万元。他表示,承诺函内里有一条附加条款“如因政策性因素,导致税费由此变动,此承诺函失效,产权人与我司自行协商”,把税率浮动的风险再次转移到自己身上。他认为中介方应该按合同办事,将多出的1500元返还给他。

  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建义通律师事务所李文德律师。李律师表示,中介方作为专业人员,合同所拟条款全部偏向中介方,可以视为不公平和无效合同。中介方所做的实收31万元的承诺,只能视为单方面承诺,关于各种费用规定还是要视《房地产经纪合同》而定,一般来说,成交价扣除税费及应缴佣金后,所余费用均应属卖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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