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土地动态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清查土地税收缴纳情况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25 来源:国土资源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三部门将联合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

  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要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各级财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各地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

  认真开展协同控管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财税部门。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