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向祁女士交了40万元的购房订金后,祁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2月3日上午,朝阳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刘女士双倍订金8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居间服务费和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共计54万余元。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与祁女士签订合同,向其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
商品房并支付40万元的订金。半年之后,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以及她尚未取得房产证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双倍返还订金80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指出,合同无法履行完全是由于被告欺诈。房屋面积是259平方米,价格已由签订合同时的一平方米15600元涨到24000元,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购买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的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规定,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的可得利益应予赔偿。据了解,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为17000元至22000元之间。法院依据该价格以及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确定了赔偿数额。
记者了解到,因二手房交易中卖主临时反悔而引发的纠纷比较多,朝阳区法院日前曾召开专家研讨会,就买房人是否该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进行讨论。有专家提出,确定赔偿金额还应考虑房价“有价无市”等因素。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应进一步研究并制定出具体标准,以免出现“案情类似而判决结果不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