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月27日开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放贷银行范围扩大
新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旧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开发贷款期限延长
新规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旧规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设定开发商申请贷款资质
新规(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旧规 对该项未作具体规定
扩大利率优惠
新规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旧规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