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月27日开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与此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以下四个主要变化:
放贷银行范围扩大
新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旧规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开发贷款期限延长
新规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旧规第六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周期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设定开发商申请贷款资质
新规(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旧规对该项未作具体规定
扩大利率优惠
新规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旧规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