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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07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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