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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贷款利率最高下浮10% 开发商盼落实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06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刘锋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颁布,从贷款上全力支持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银行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央行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据悉,该《办法》将从2月27日开始实施,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贷款人范围“扩容”

  记者获悉,早在1999年,人民银行就颁布了《暂行规定》,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管理。而截至2007年12月底,商业银行发放的经适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最新出台的《办法》是对1999年《暂行规定》的修订。

      《办法》规定,开发商获得贷款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为了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办法》还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过,“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放宽贷款申请条件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办法》体现了金融机构对经济适用房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来讲,这些优惠措施包括:第一,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办法》规定经适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低于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第二,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暂行规定》要求贷款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办法》中则明确提出了“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第三,放宽了贷款期限。《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办法》则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开发商盼措施落实

  “我们还没有收到相关的具体文件,因此不便表态,不过,一旦总行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发布,肯定将遵照执行,全力支持成都市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昨日,四川多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而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负责人则表示,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过去没有参与过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很多东西都需要消化,因此细则出台时间可能更晚。

  与银行的态度不同,成都的部分开发商则盼望具体支持措施能尽快落到实处。曾在成都开发了战旗小区等多个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中房集团成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董事长薛玉川表示,相关政策的发布无疑体现了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过,毕竟银行也是有盈利要求的商业机构,政策贯彻力度有多大,则还需要观察”。他同时表示,贷款主体的增加对企业来说是个好事情,银行竞争的增加有利于开发企业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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