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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将逐步推行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2.06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许才芳

        今年4月底前,福州市政府将建立起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并利用已有的航拍资料适时组织航拍收集、更新全市城区用地建设数据与实地查勘对照相结合的方式。5日,福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在全市城区范围内逐步推行福州市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即是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的农村村民人均45平方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对2004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2004年10月26日以后所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在进行农用地征地补偿时,留用地货币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扣除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凡违反上述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同时指出,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及时通知并责成相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对违法建筑出租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查处、取缔。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企业应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及证照不全的,应依法处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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