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208亿 增长117.7%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土地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出台于1988年,其税额幅度、征税范围等都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滞后,税制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税收调节职能弱化日趋明显。主要表现:一是宏观调控作用偏弱。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近年来地价水平日益攀升,原政策不能有效抑制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二是收入职能偏弱。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难以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土地级差收入和税额的空间。此外,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状况和税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如下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较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修订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条例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条例实施以后,各级地税机关组织周密,措施得力,各项工作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目前,征管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政策调整的效果已经得到初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