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为1.7万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为2.7万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关部门正结合新的保障对象标准,对原有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作相应调整。
考虑到城市发展、人口变动以及每年需调整提高低收入家庭困难标准等因素,福州市今后3年将供应建设用地650亩,用来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每年新建50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