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和其他权利人共同有享用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下打Ö。
1.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鉴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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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盖章):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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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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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合同鉴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出卖人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3.出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签订本合同所有的正、副本;
5.本合同鉴证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