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昨日从福州市有关部门了解到,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目前执行高于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职工缴存基数高于5167元的单位本月公积金缴存将暂缓。待近期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后,按会议决定执行。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3倍”和“12%”的限高规定和200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市、县都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限高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3倍与经省政府批准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计算。依据各市、县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批准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的规定,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目前执行高于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职工缴存基数高于5167元的单位本月暂缓缴存。
公积金职工缴存基数高于5167元的单位 本月将暂缓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