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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福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供应对象标准调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13 来源: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从2008年起,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为2.7万元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在2.7万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调整为家庭年收入为1.7万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介绍,福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截至去年底,该市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已累计解决2.1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福州市现行的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民政优抚家庭。截至去年底,该市已累计受理廉租住房申请1142户,今年底全部安排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
   
  据了解,考虑到今后城市发展、人口变动以及每年需要调整提高低收入家庭困难标准等因素,福州市提出今后3年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该市今后3年将供应建设用地750亩,用来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100万平方米。平
均每年建设50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
   

   据了解,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有的可以实行先租后买、有租有买的政策。福州市今后将适当调整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主要供应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外地引进人才和技术骨干,以及国家公务员等住房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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