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应承担的费用
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办法明确,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维修改造共用部分
所需费用按规定分摊
办法指出,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房之间,由相关业主和公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房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之间,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房售房单位按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单位应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公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每年至少要对一次账
根据办法,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业主、公房售房单位有异议时可要求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