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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闲置土地征收20%闲置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0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孙荣飞

与去年的两份文件相比,20%土地闲置费征收比例删去“原则上”的字眼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征缴增值地价、确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性和制定考核制度等新措施,以求全面盘活存量土地,保住耕地。

  在闲置土地处置政策问题上,此次国务院的态度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

  《通知》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这已是继2007年中央层面《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之后,在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上的第三份通知。

  与2007年的两份通知相比,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此次通知删去了“原则上”的字眼。

  此前执行了十多年的政策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早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曾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此后,1999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

  然而,以上述两文件为基准,各地大多实际征收的标准为8%至10%左右。

  到了2006年,为加大房地产调控,相关部委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

  进入2007年9月,鉴于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突出,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要求“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征缴增值地价,是继2007年2月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后,对土地增值迅速带来地产业高利润的再一次平抑。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邹晓云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表示,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加上税价的征缴涉及税务部门和一系列技术问题,这一政策的实际效果还不能过高评价。

  《通知》还异常警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

  并且,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面对银行从严贷款以及按季度贷款的新政,一位企业人士告诉记者,一些城市已出现开发商通过给予购房者优惠政策,来与购房者签订投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以规避金融紧缩。

  为加大对各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威慑力,《通知》规定,2008年6月底前,各省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而在2007年9月的《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对此规定为2008年6月底前,各省市只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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