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对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作出解释,明确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要以家庭为主,单身人士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而且申请要实行全名制,防止市民利用离婚购买2套经济适用房。
如今,单身正成为一种越发普遍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因此,同为公民,单身人士的生活需求和基本权益不容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然住房问题是属于公众的普遍问题,既然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全局性政策,那么所有符合这一标准的公民,都应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至于这位公民是否结婚、有无成家这样的私人信息,倒是与之毫无干系了。
当然,广州经济适用房制度拒绝“单身人士”的真正缘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那种钻经济适用房按家庭界定而不惜用“假离婚”策略骗购的现象也确实应当被禁止,但是因为可能的 “假离婚骗购经适房”行为便将所有单身人士购买经适房的权利一笔勾销,实在有“因噎废食”的嫌疑,至少也难逃“张三犯错,李四受罚”的质疑。事实上,防止上述骗购现象,完全可以有更具针对性的政策,例如经济适用房准购面积按人头配置,又如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审核和退出机制,这些对于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显然更为治本,也是经适房政策真正有效执行的不得不补足的功课,何以这些政策软肋不去弥补,反而却让完全无辜的 “单身人士”吃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