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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及入住管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30 来源:东南快报

  福州市近日颁布试行了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严格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及入住管理,同时明确规范上市销售行为。

  新规定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管部门按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有加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当地区房管局申请入住鉴证。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区房管局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或出借。

  新规定特别规定,新规实施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方可上市出售;实施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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