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26日)在A5版登出的关于宝龙公寓业主与鹏图酒店有限公司、福州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事,福州宝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澄清称,宝龙与业主之间只是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与业主签《租赁合同》,而鹏图公司在租赁合同上向业主作出书面承诺:租赁房屋作为酒店经营使用,并每月返还租金。
因本报当时并未采访宝龙代理律师,本报昨日(26日)有关宝龙报道存在失实情形,为此本报特予以澄清。现本报经与福州宝龙及其代理律师核实,因本案正处于一审阶段,原被告双方在事实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业主代表认为,宝龙也应付一定责任。
而宝龙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福州宝龙在具备交房条件后,是单独向业主交房屋,业主与福州宝龙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关系。业主把宝龙作为第二被告缺乏法律依据。而那些承诺系鹏图公司在租赁合同对业主所做的承诺,宝龙公司并未在楼盘售价表上注明回报。
对于本报报道的宝龙公寓消防不合格,宝龙公司解释称,宝龙公寓已通过消防验收,只是鹏图公司承租的酒店式公寓要进行二次装修,向消防部门审批不予受理。今年4月23日,福州市消防支队向鹏图公司作出其酒店式公寓消防申报审批不予受理的决定。
26日该案开庭,三方各执一词,拒绝调解。福州台江法院仍将继续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