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府组织建设项目按成本价销售
●申请人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轮候
●购买其他住房的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
今后,关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等指标我省将执行新规。全省所有设区市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与此规定相左的地方性法规须重新修订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20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地立即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准入及退出制度,严格执行价格审核管理和上市转让规定,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区位布局应考虑交通便利
据介绍,我省各地之前在经济适用房的套型面积上没有统一要求。根据《通知》,今后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区位布局还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建设项目须零利润销售
关于经济适用房出售中的利润比例一直没有明确要求。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将按照不高于3%核定,市、县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销售方面,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与商品房一致,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