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截至2006年,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房保障。上海也将动用住房公积金收益中20亿元廉租房建设资金,用以帮助困难群体改善住房条件。
用廉租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本无可厚非,但动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来“填补”,是否合理?
众所周知,所谓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的金额放在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金额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但现在返回给缴存个人的,仅仅是银行存款利息部分。
国务院在2002年3月24日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今年10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有关“所有权”作了明确界定,所有权人可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说白了,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其增值权,缴存人获得公积金增值收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从建设廉租房的角度看。由于社会发展贫富差距过大,政府大力提倡廉租房建设,是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这一举措符合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本义,也是今后社会发展的一大方向。然而,用强制缴纳所派生出来的增值收益来发展廉租房建设,实质上是在用高中收入群体所出的钱,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这就显得有失公平,在法律上也缺乏依据。
事实上,解决廉租房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措。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廉租房基金,选定一个慈善基金为牵头人,每年由各地方向国内外发起一两次募捐活动,为建设廉租房筹集资金。
其次,可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特别是对购买四五百万元以上的豪宅以及年收入超过12万以上的高收入群体开征课税,设立专项廉租房基金。假如按今年4月有媒体透露的,全国个人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达到600万人计算,以5%税率开征,一年专项廉租房基金也可获得360亿元,能解决21.53万余户低收入困难廉租房。这里还不包括开征购买豪宅税。
除上述两项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建设外,不足部分可以纳入国家每年预算,由政府财政贴补解决。
如此,不仅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社会高收入群体的分配,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所需的资金,也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