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充分保障民生,向中低收入自住型购房群体倾斜
“12·11”新政条款中规定:“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这就意味着对于房贷借款人来说,一方面,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那么无论是首次购房贷款还是购买第二套房产贷款,都可以享受“低首付”、“低利率”的商业贷款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如果查出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并未低于当地实际平均水平,那么在首次贷款购房后如有需求进行第二套房的贷款,必须要按照第二套房房贷的政策来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12·11”政策的出台更加强调照顾自住型购房群体,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确实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首要目的来抓。
变化四:央行严防购房信贷风险,政策出现“罚则”制度
“12·11”新政中首次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在政策的纲领中首次出现“罚则”制度,这是在以往的政策信息发布中所不曾遇见的。央行严防“信贷”风险,一方面,此次政策中所提到的严厉查处假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将会使得从“股市”转战“楼市”的投资者染指更加困难,对于自住需求强烈的房贷者将会予以有利的政策性保障。另一方面, 2007年上半年美国次债市场危机的爆发,也使得国内银行开始重新审视自身房贷业务的管理。银行在面对房贷市场这块大蛋糕时,除了考虑本身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之外,对于不良率、逾期率等风险因素的权衡也有所加深,以此可以看出明年的房产个人金融市场信贷管理会进一步趋向严格。
业内专家认为,“12·11”政策除了在“9·27”原有政策上更加细化外,也使得 2007年继央行 5次加息, 10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后,宏观调控力度的实效性更强,充分体现出政府“保障自住、抑制投资、打击投机、平抑房价”的决心,以及“遏制金融增长高位加快势头、切实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宏观调控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