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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购房定金又悔约 赔双倍定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18 来源:厦门日报

  卖房违约赔双倍定金

  案件速递

  黄女士与蒋先生的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近日宣判。一审海沧区法院认为,由于卖房者蒋先生违约,黄女士获赔购房定金的双倍返还即2万元。

  2006年10月13日,黄女士与蒋先生及房产中介方经协商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蒋先生在海沧的一套房子出售给黄女士,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房产成交价41.9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黄女士按协议支付定金1万元,由丹厦房产代为收取。之后,蒋先生将海沧区的房屋卖给他人。今年7月,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黄女士说,她在约定的付款日已准备了13万元用于解押房产,但是蒋先生提出解押款不够尚需筹措。在双方约定的延迟履行日,蒋先生又拒绝卖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蒋先生表示,黄女士未按期支付13万元,违约在先。

  法院采信中介方的证言,认定蒋先生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蒋先生应双倍返还黄女士购房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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