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物业公司带着杨先生去看房与其书面约定,半年内他不能私下里或者通过其它中介购买其带看过的房屋。后来杨先生通过别的中介购买了该房屋。中原物业公司便要求杨先生支付其违约金15800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对中原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杨先生只需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3000元。
去年4月15日,杨先生通过上海汉宇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了位于浦东龙阳路上的一套二手房。过了一星期,杨先生又在中原公司处看到了同一套房源,由于对这套房屋比较满意,杨先生又在中原公司业务员的带领下验看了房屋并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之后,中原公司表示房屋的成交总价为一口价158万元,而汉宇公司表示价格可以协商。杨先生在一番比较下通过汉宇公司与房屋的业主马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交总价为151万元。但不久之后,杨先生就因与中原公司签订的确认书被告上了法庭。
中原公司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中的约定:杨先生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与出卖方达成买卖交易或者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杨先生都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现在杨先生私下与该房屋的业主马某完成了交易,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杨先生应支付违约金15800元。
杨先生则认为他并没有与中原公司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他也有权根据市场规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中介成交买卖。杨先生认为确认书上的上述条款是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看房确认书的约定,杨先生被原告中原公司带领看房后,在之后的半年内只能选择原告达成交易,否则即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显然侵犯了杨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加重了杨先生的责任,因此看房确认书上关于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中原公司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杨先生支付违约金。而且,杨先生之后通过汉宇公司居间中介达成买卖合同的实际成交价低于原告居间中介的房价,从契约自由原则角度出发,杨先生也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中介公司完成交易。
中原公司虽然没有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但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杨先生应支付必要的费用。最后,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予以酌定杨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