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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年底启动廉租房制度 实物配租比不低于25%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6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程歆

  省政府5日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所有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启动廉租房制度,我市廉租房的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5%。到“十一五”末,全省将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会明显改善。
   
  目前,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机构给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房源,承租人缴纳一定的租金。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将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意见》规定,“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住房竣工面积的 8~10%。要确保廉租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以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根据《意见》要求,2008年元旦前,各市、县要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而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应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每年3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困难家庭认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今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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