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起,我国建设领域将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将从多角度保护公众权益。
房产估价机构准入门槛提高
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承接业务上的地域限制,重新划分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业范围。
针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活动区域及从业范围规定较为模糊的现状,《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将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单套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房源。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