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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土局违法注销权 遭索赔九千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1 来源:新快报

  争议

  为何事隔三年半才注销使用证?

  “如果2003年就收回了使用权,为什么在近4年后才注销?而在2005年5月12日,广州中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国土局的查询系统显示的使用权人仍为驻深办和星球公司呢?2006年6月及8月两次查询,地块的使用权人也没有变?昨日庭审中,东方公司对国土局的说法表示质疑。

  国土局则称,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后,他们就在土地管理软件系统里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他们误以为在对内的土地管理软件系统注销后,对外的查询系统也会自动作出更改,因此一直没有更改查询系统。直到肇庆铁路法院裁定拍卖A4-3土地使用权有误的情况下,才发现了这个漏洞,于是马上注销了原产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国土局还称,查询人在查询地块情况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因为查询系统已经提醒了公众,查询人不得完全信赖《查询情况表》的结果,还必须同时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登记情况。倘若东方公司提出查询A4-3地块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登记情况,便可以发现这块地已经被国土局收回了。

  国土局收回地块手续是否合法?

  国土局还称,该土地使用权早在2003年12月就已不属于星球公司了,即使在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上有延迟,东方公司也拿不到钱。而国土局在收地补偿行为中并未存在协助星球公司逃避任何债权的主观故意。东方公司对其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东方公司则反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我国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基本法律原则,国土部门核准的土地使用权证是产权人拥有该项不动产的唯一法律凭证。且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市国土局在收回地块前未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应视为土地使用权未被收回。

  昨日,星球公司和驻深办作为第三人出席了庭审。驻深办一方支持国土局的观点,而星球公司则站在东方公司一边,认为该土地没有办注销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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