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福建省物价局出台《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新规》(以下简称〈新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一时间,沉寂多时的燃气初装费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泉州,越来越多的市民对燃气初装费是否该由业主缴纳提出质疑。
业主拒缴有依据
“今后业主是不是可以不用缴纳燃气初装费了?”小黄近来四处咨询这个问题。今年初,他在泉州中心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即将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其缴纳3000元的燃气初装费。得知福建省物价局出台了《新规》,小黄就琢磨着这笔钱是否可以不交了。泉州不少小区的业主也有类似的想法。在泉州房产网论坛里,有关燃气初装的话题引起了网友们的激烈讨论,不少人认为,开发商在交房时不应再额外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
对此,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的周怀军律师表示,今后开发商如要求业主缴纳燃气初装费,业主可以拒缴。“事实上,燃气初装费原本就不应当向业主收取,福建省物价局的《新规》只是起到进一步明确的作用,强调初装费是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里头了。”周怀军表示。
泉州市金利来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柏青表示,他还没有看到《新规》的有关内容,但他认为规定应该有一个时间界限,对于《新规》出台前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区别对待。
而泉州市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邹新民告诉记者,泉州市目前尚未就此问题出台相关规定,但据他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在讨论这一事项。
三令五申不起效
事实上,“燃气初装费”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项“莫明”的收费项目。上个世纪80年代末,广东省的部分房地产企业率先提出收取“燃气初装费”后,全国各地开始一一效仿。
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房产建设收费项目。2001年7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002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在其他一些省市,与此类似的文件也相继出台。
但各地叫停燃气初装费的执行过程并不顺利,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在收取这一费用。直到2006年12月27日,广东正式叫停燃气初装费。2007年4月5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五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7年3月27日起,管道燃气建设费计入住房建设成本,今后业主将不再另行交付管道燃气初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