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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廉租房须一“有”二“廉”三“公”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9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王文琦

  自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以来,中央和各地关于“廉租房”的政策不断出炉。11月26日,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办法对廉租住房申请程序、申请条件、房屋租金标准及如何确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日前,《广州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获原则通过,进一步确定了广州廉租房 套型面积标准等指标。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变革的历程,毋庸讳言,从最初的福利分房到住房分配货币化,这是一个市场逐渐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终形成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以及信贷部门三位一体的房地产利益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曾广泛流传的所谓“经营城市”(即卖土地)的观念至今还在一些地方颇为盛行。政府“卸下”的包袱,老百姓不得不自己扛起来。经济条件好的,勉强扛得动;经济条件差的,买栋房就压垮了身家,甚至还负债累累。而今,廉租房的新定位,是政府把原先卸掉的包袱又主动担了起来,只是,这个“担”,是有条件的“担”,不是担全部,而是担“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不久,温家宝在新加坡演讲时再度强调,政府的职责最重要的是要搞好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不同的是,廉租房不是保障“有房产”而是保障“有房住”,更为务实、更便于操作。然而,好的政策要真正贯彻落实,如春风化雨般让广大低收入百姓享受到实惠,还要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供应量;二是确保租金“廉”;三是确保分配公正。

  廉租房,首先要有房可租。这就需要有一定量的住房为保障。新建也好,旧屋翻新也好,都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到土地供应问题,显然,廉租房用地供应不可能像商品房开发那样获得巨大的土地收益,因此,地方政府必须舍得放弃诱人的土地收益。这是应该从官员考核、财税制度等方面予以明确的。同时,在每年新增住房中规定廉租房的建设比例也十分必要。

  确保“廉”,简单说,就是租金标准的确定问题。建设部的新办法明确,我国的廉租房将实行政府定价,这个固然是应该的。但“不幸的家庭家家不同”,按当地标准统一租金,对这家是廉,对另一家可能就不是廉。所以,廉始终是个相对概念。如果坚持统一标准,必然导致一部分人还是租不起房子。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与租房者的收入挂钩,实行个性化的租金,这样似乎更为合理。当然,做到这个的前提是对租户的收入有精确的掌握。

  确保公正,这是有了房子,能否保证租给真正需要的人的关键。虽然没有产权,廉租房不会像经适房那样被人炒卖牟利,但依然存在转租获利的可能,严格审查准租十分必要。对此,建设部的新办法规定了“公示”等制约方法,而广州则对同等条件的申请户采取“摇珠”等做法,这两种做法,都着意在“公开”。有了公开,公正才有保障。然而,公正还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作为支撑,否则,无法惩罚吓阻违法之举。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就成了实现“住有所居”梦想的一个长期任务。

  总之,廉租房建设包含庞杂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只有抱着公正、谨慎和对百姓认真负责的态度,虚心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经验,才能确保廉租房政策真正惠及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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