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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8日发布
——教育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9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齐榕 郑琳 实习生 陈燕青
教育用地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建设,不得圈占和闲置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这是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昨日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作出的规定。
按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根据普通高等院校申请用地时提交的建设计划分期供地,前一期项目未动工建设的,下一期项目不予供地。未能动工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