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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项目中要配建廉租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于祥明

  新建廉租住房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资料图

  ■土地出让净收益至少10%用于廉租房建设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连续半年不自住将收回

  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终于浮出水面。

  建设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称,新建廉租房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中国指数研究院副院长陈晟向上海证券报表示,伴随着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落地”,投资性购房与保障性住房两个市场也将逐步分离,房地产市场格局必将随之转向。

  将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根据办法,将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情况,各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办法特别规定了“退出”情形。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将停止廉租房的实物配租。

  廉租房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而且,根据办法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新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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