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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 12月1日开始实施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多渠道增加资金和房源

  据了解,2007年全国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每年的资金需求量很大。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多渠道增加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也是当务之急。《办法》提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对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办法》明确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保障公平 物尽其用

  为保障公平、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

  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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