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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之争:物权法无详释 争议仍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6 来源:CCTV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专家认为,有权机关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在学术界大都支持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但是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是一起停车位官司,住在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小区的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他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并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就在昨天,这起第一案有了结果,我们先来看看官司的来龙去脉。

     龚先生的代理人闻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一个原以为很简单的停车位纠纷案竟然会成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

     闻先生称,2005年2月,龚先生一家花了50多万元从上海兴吉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康达公寓的房屋,2006年年初,龚先生又花了33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000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但是小区物业公司入驻后,却又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他们便开始与物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公布实施,龚先生一家又有了重大发现。

     闻先生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将有可能由全体业主来对它进行支配,那么他个人将可能不再对它有单独的使用权,自己以前购买车位所花的三万多块钱也就有可能白白花掉。除此之外,闻先生还发现,关于小区停车位上海市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它也是跟《物权法》里面的规定其实是类似的,就是道路、场地,他说是归业主共有的,他是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这种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

     找到了法律依据,今年9月份龚先生一家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车库和车位的33000元钱和利息,经过审理,南汇人民法院在11月5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兴吉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地面停车位转让款一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地下自行车车库款23000元的请求没有支持,担任本案主审的徐俊法官告诉记者,他做出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实施后,上海的龚先生将一万块钱出售地面停车位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现在,虽然南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龚先生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北京房山区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也是小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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