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新政后二手房交易四大避税花招玩不得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20 来源:网络

  新政出来后,市场流行几种所谓“避税高招”。为此,有关专家提醒置业者,二手房交易避税不要因小失大。

  一、“私订终身”要不得

  “私订终身”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商量好房屋价格后,房主先将房产证交付买主,买主

  付清绝大部分房款后,房主交钥匙让买主住进房子。双方约定,等房子满了5年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以此规避税费。

  风险提示:此方法风险很大,因为房产证还是原房主的,房主就可能通过挂失来注销原房产证,办理新证后,一房两卖,或者因欠债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纠纷。

  二、“阴阳合同”问题多

  “阴阳合同”避税是指在售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协商后将房价填低些,这样纳税额也会相应减少。

  风险提示:高价买卖低价报税属于虚假交易,一旦买房人再次将房子转让时,将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由于买入价低,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再次缴税时也会相应多缴。另一方面,买方如果坚持以合同价为据,剩下的差价不予给付,也会产生纠纷。即使能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尾款,也很麻烦。

  三、“公证避税”不可取

  公证避税是指买卖双方先通过合同或公证的形式进行买卖,待房产所有权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提示:这种方法表面上看是合理,公证似乎也有了法律保护,但由于要等若干年后再正式过户,期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

  四、“赠与避税”藏风险

  所谓赠与避税,是指双方在私下进行买卖交易后,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赠与的方式变相交易。

  风险提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用,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法院将无从判决,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如果卖主将房子抵押出去,同时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出,这样买主的利益就会受到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很难裁决。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