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已于近日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6)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7)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其他资金。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同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