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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含“霸王条款” 永泰一开发商被罚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1.1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李智勇 范小花

  近日,根据数名消费者投诉,永泰县工商局调查发现,永泰城关安福小区开发商永泰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有不平等格式条款,对该小区开发商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发现,在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开发商违约期为不超过30日,而购房者为60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规定,逾期在60日之内,买受人(即购房者)按日向出卖人(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1%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已付房款5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此外,该安福小区开发商在履行交付房义务时,还要求购房意愿者与他签订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交房费用补充协议书》来确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协议书规定:受买人需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垃圾清理费、水电立户费、电话入户费、入户对讲机费用、房产证费用、物业管理基金、装修押金、防盗网安装费等)后方进行交接房。其中单就水电立户费一项就2300元,据悉,在正常情况下,该县水电立户费是650元。
   
  永泰县工商局樟城工商所负责人认为,此类合同明显是对消费者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违背购房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附加其他条件,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订立合同自愿、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原则,此案基本可定性为“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永泰县工商局责令该开发商立即改正,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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