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今年76岁的严某将自己的房子以10万元卖给女儿,女儿却在办好产权过户手续后,拒绝支付房款。日前,仓山区法院判定女儿向母亲支付1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严某的丈夫多年前过世,其过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子交由妻子严某继承。2003年,严某与女儿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这套房子出售给女儿,成交价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母亲出于对女儿的信任,将所有材料交给女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后,女儿却拒绝支付购房款。
一拖拖了几年,2005年,严某再次向女儿发出催款通知,但仍没有结果。今年1月,严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开庭审理时,女儿辩称,10万元购房款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一次性付清,并在合同中已经确认。由于买卖双方是母女关系,因此在女儿付款后,并没有向母亲索要收条。
母亲严某则向法庭指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购房款10万元已一次性付清的“已”字是在严某签字后,由他人添加的,严某并不知情。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已”字是另外添加的,并且该字上没有盖手印或印章。
法院认为,严某母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必须守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由于合同中“已”字是明显添加的,女儿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根据法律规定,女儿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母亲的利息损失。由于房屋已经过户,法院不支持严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