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冲击土地调控
“百日行动”的重点是集中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一种新的违法占地行为,“以租代征”近年来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
据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最近对华北五省区市的调查,“以租代征”主要有六种表现形式:一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二是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三是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四是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五是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六是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对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上述“以租代征”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规避了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了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避了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而且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大量“以租代征”行为的发生,还冲击了土地闸门的控制效应。根据历年卫片执法检查的实际数据估算,每年我国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而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宗数、面积以及耕地面积,几乎都在50%以上,“以租代征”是主要的违法形式之一。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秩序,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以租代征”之所以大量发生,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不可否认,“以租代征”行为受利益驱动,有着强大的经济动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价值不断升高,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依照法律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费。而“以租代征”出租土地,甚至比自己搞种养业的收益要好,还保持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一项对农民的问卷调查发现,73%的农民愿意或比较愿意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出租土地。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和研究的信号。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面对国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宏观调控形势,也乐意而且默许“以租代征”行为发生,甚至将“以租代征”看作是解决当地用地矛盾、发展经济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对用地企业来说,“以租代征”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更快捷便利地取得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