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中,明确要求“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其中禁止开发区域主要为生态用地,其他三类区域也要有生态区。今年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该分类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和56个二级类。但是在12个一级类中只有功利性的土地利用类型,而忽略了土地利用的生态价值,没有将功能性的生态用地(比如作为地球之“肾”的湿地、作为城市之“肺”的永久性绿地、作为物种基因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用地等)归入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中,致使很多生态功能区的土地利用无法归类,生态功能无法保障。
长期以来,在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有一类土地被称为“未利用土地”,俗称“荒地”,主要是偏远的荒山和各类水体边缘的湿地,同时也是典型的生态用地,正是这类所谓“未利用土地”的生态功能维持了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近年来,随着人口的急剧膨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未被直接利用的土地已经越来越少了,即功能性的生态用地越来越少,因此也导致了我们生存环境正在发生的明显退化。
笔者认为,为了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不再退化,必须留出足够的生态用地,因此有必要把生态用地作为一个一级土地利用类型单独列出来。例如,自然保护区就是典型的生态用地,按现代化的标准,一个国家自然保护区面积应该占国土面积的12%以上,可见生态用地绝对不是可以忽略的土地利用类型。考虑到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也有一定的生态功能,可以把自然保护区之类的生态用地称为纯生态用地。
为此建议:在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中增加一个一级类别,即由现行的12个增加到13个一级类,切实把生态用地突出出来。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土地利用过程中不至于过分侵占生态用地,生态功能得到必要的维护,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贯彻落实到土地利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