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7日),国税总局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是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高于规定标准时,其超标准部分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城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缴存基数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至3倍。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和企业合计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将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对此解释为,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有条件取款,且相关规定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利用公积金免税的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今年1至10月份,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社会保障支出996.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6个百分点,其中人均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人均个人缴纳的医疗基金、人均个人缴纳的失业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均保持了30个百分点的高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