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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缩水”9平米 业主状告开发商获赔6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0.27 来源:福州日报

        彭甲和彭乙购买一套商品房,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不说,面积竟“缩水”近9平方米。开发商却认为自身对面积误差无过错,且逾期办证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拒不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定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面积差价及赔偿6万多元。

  新房办证逾期 面积还“缩水”
   
  2004年5月8日,彭甲、彭乙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向其购买位于鼓楼区繁华地段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61.25万元。
   
  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37.87平方米。商品房交付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彭甲和彭乙随后付清了购房款。2004年7月1日,她们和开发商办理了交接房屋手续。
   
  去年8月22日,开发商将购房人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讼争屋建筑面积为128.94平方米。

  业主告状 要收取违约金
   
  彭甲和彭乙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其支付逾期办证及房屋面积“缩水”双重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提出:房屋产权面积出现较大差异是因测绘部门在预测和实测时在公摊方法上发生变化。因此,讼争房产套内面积所减少的部分均发生在公摊面积。开发商只能对面积差异部分依照实际差额退款。该房产项目出现逾期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情况是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开发商不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 支持业主诉请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讼争屋的产权核定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8.93平方米,因此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开发商延期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提出的自身没有过错及因不可抗力造成逾期办证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彭甲和彭乙面积差价款、赔偿共60969元,同时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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