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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诉讼主要涉及房权 实施半月频现"首例诉讼"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0.24 来源:人民日报 白龙

        据报道,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此前,该房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也受理了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院的第一起诉讼。

        据报道,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多年,房屋一直闲置。以前在王女士家中当过保姆的唐某通过伪造继承公证书的方式,将王女士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通过中介将房屋卖给了张某。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有关律师表示,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房子等不动产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对房子等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要能证明张某没有和唐某恶意串通,没有以低于市场很低的价钱购买到该房产,能证明张某是善意购买的第三人,那么法律将保护张某的交易安全。王女士有权依法向保姆追讨损失赔偿。

        法官判案更有底气

        提起物权法实施以后的情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该院受理的案件集中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等方面。物权法实施以后,人们对这部专门保护公民财产相关权利的法律抱以很多期望,当事人打官司喜欢适用新法是符合常理的。

        “对法官判案来说,物权法的实施让我们更有底气了”,这位法官说,以前的《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相关问题有规定,但比较散乱,有些规定欠明确,导致法官判案时只能根据民法理论进行推导,现在物权法的实施让法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更加准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也认为,原有的《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的经济背景下的商品小区共有部分的归属,缺乏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共有部位的产权归属以及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着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必然成为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物权法也有可能更多地取代《民法通则》,成为处理财产权属等纠纷的常用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博士认为,物权法的作用也需要辩证地看。比如小区的公用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同时也要看到,没有车的人也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公平呢?谢鸿飞总结说,“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来说,物权法需要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灵活使用,这样才能让老百姓腰杆更硬,法官底气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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