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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确定第二套住房三基调 具体由银行各把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0.15 来源:东南快报

    12日,央行、银监会齐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就“第二套房贷”问题召开联席会议。知情人士透露,会议就“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监管部门定下三点基调底线,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上述人士预计,下周各家银行会就第二套房贷的实施办法有个说法。

    自9月末《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下发之后,围绕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的问题各方观点不一。商业银行出于业务需要,不得不由分行出面发布“地区政策”。

    据悉,监管层定下的“三点基调”分别是: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此次联席会议之后监管部门不再对“第二套住房”认定进行书面说明,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也就是说,在三点基调之外各家银行细则“只会紧不会松”。外资银行方面,由于已成立法人银行的六家银行目前个人房贷业务量还不大,暂以原标准实施放贷。

    光大华夏率先出台房贷新规

     在四大国有银行房贷新政实施细则迟迟不见踪影之际,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日前率先确定了第二套房房贷新政的执行细则。两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均以个人为单位,即夫妻可以分别贷款买房。贷款利率上,第二套房执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多套房再相应上浮。

    “第二套房”界定不同

    光大银行对第二套房的界定采取的是以个人为单位(包含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而不包括其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夫妻二人都可以分别贷款买房。但是在对首套住房的规定上,光大银行的规定比较严格,首套自住房是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住房,即使此前的房贷已经还清,再贷款买房仍被视为第二套房。

    华夏银行“细则”对“第二套房”的界定也采取以个人为单位,意味着夫妻二人分别购房均可各自享有“首套自住房”待遇。与光大银行不同的是,华夏银行规定,如果结清第一套房贷款,再贷款购房,同样可享受“首套自住房”待遇。

    首付不低于四成

    在贷款利率上,光大银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规定是,首付不少于40%,利率不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但从第三套房开始,光大规定每增加一套住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在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例如第三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2%。同时利率也会相应调整,每增加一套住房,其最低利率水平分别为基准利率的1.12倍(第三套住房)、1.14倍(第四套住房)、1.16倍(第五套住房)。

    华夏银行在利率上与光大基本相同:从第三套贷款购房起,每增加一套贷款购房,最低利率水平为上一套房贷利率基础上浮至少2%。但华夏银行还规定,第三套房起,房贷款首付比例将在上一套房贷首付比基础上至少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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