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幅度,要求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用地,要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办法》规定,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所称的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办法》,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分为3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持有这3种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 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对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办法》明确,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其中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政府确定。我省各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在《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标准,在今年10月31日前逐级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办法》中同时提出,对改善民生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应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