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8日下发相关通知,就房屋产权登记事项询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事项询问。10月1日后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中心将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有关精神就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当事人应对申请登记房产及其提供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告登记制度。10月8日起(含10月8日),申请人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预告登记表可作为相关购房贷款抵押登记的依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再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关于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物权取得时间。 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物权的取得时间为房屋物权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即登记机关最终审批完成时间。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