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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是便民还是扰民 反对者称存在安全隐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0.09 来源:今视网—都市消费报

  今视网讯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10月1日出台的《物权法》第77条明文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得知《物权法》出台的消息后,家住南昌市京山新街一住宅小区的居民黄先生打电话向本报反映:其楼下的一车间被改建成商店后,来往的人群络绎不绝,特别在午休、夜深人静时,脚步声吵得附近居民难以入睡。

  同时,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商家为了节省租赁成本,把经营场地选在住宅区。部分持有赞成观点的市民表示,这样不仅给居民带来便利,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房屋的经济效益。而持有反对意见的市民则表示,“住改商”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住户的生活规律,使邻里之间的矛盾增加。同时由于人流量的增加,势必会带来安全隐患。

  -社会反响

  小区商铺打破了宁静

  高新开发区某小区本来是一个较为安静的地方,张大叔3年前就搬了进去,住得也舒心,但是去年该小区有的车库改成了小商店。开始时,他觉得这些小店方便了居民,让居民不用出小区就可以买到所需的商品。购买一些日常用品只需打个电话,楼下的小超市就会送货到家里。

  但是时间一久,张大叔就发现该小店在方便居民的同时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小店都是开到凌晨才关门。特别是小店里还摆了几张麻将桌,每天都打到深夜,交谈声、麻将声,在夜深人静时特别刺耳,吵得老人难以入眠,也干扰孩子学习,他连窗子都不敢开。特别是来打麻将的人员较为复杂,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为此,他还和店主吵了一架,本来和睦的邻里关系变得非常紧张。

  采访中,不少居民认为,住改商,打破了住户的生活规律,使邻里之间的矛盾增加。家住里洲小区的胡女士表示,小区内的商业设施一多,出入的车辆及人流量自然增加,占据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通道、停车场等,使公共设施超负荷工作,住户的出行和业余休闲也不同程度受到影响。

  可以提供就业机会

  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住房改为商用,不少市民认为,它之所以能存在,肯定有其生存的空间。据庐山花园内某科技公司的李经理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在住宅区内租房办公,是因为租专门的写字楼租金高,租住宅房可以降低成本。

  同时,曾在上海路一小区内经营商店的店主刘海龙告诉记者,小区内设商店,让居民买东西不用走远路,给那些只有老人、小孩子在家的住户提供了更多方便。另外,因为小店在住宅区内,比起街边的商铺门面,经营成本相对较少,所以商品价格也相对便宜,给居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刘海龙还认为,“住改商”可以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经济效益,甚至可以为更多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

  家住南昌电力公司宿舍的刘大爷告诉记者,他家住在电力公司半封闭式的小区内,每次都要饶一个大圈去胜利路口购买物品,为此刘大爷感到很不方便。他告诉记者,他希望小区内能有一个小商店。这样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物权法是否禁止此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内容有人表示理解,有人表示反对。他们认为,《物权法》的实施没有对“住改商”的行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把是否禁止“住改商”的问题交给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家住星光村的邓先生表示,此举加重了邻里之间的利害关系,并不能产生实质上的效果。并质疑:《物权法》的出台究竟是保护还是禁止了“住改商”的现象。

  同时,在一私企工作的王先生向记者提出了他的质疑:《物权法》中虽提到了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但如何算征得了业主同意等问题在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另外,王先生还表示出他的困惑:多少业主才算是征得了业主同意、以何种方式来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政府声音

  整治“住改商”将有法可依

  针对“住改商”是否该存在,南昌市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住改商”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房屋的使用性质上。以往针对“住改商”现象,没有明文规定的相关政策,房管局无权对此加以阻止和限制,也无权干涉业主如何使用自己的房屋。给监管部门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物权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是在市民的迫切需要下产生的。实际上不是要保护“住改商”的行为,而是用该条款赋予相邻业主一种权利,即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将可以依据《物权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住改商”的侵权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基于《物权法》的法规条文,市民可以更有的放矢地维权。

  -专家观点

  “住改商”不可一刀切

  赣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辉律师告诉记者,“住改商”改变了房屋的用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改变房地产的用途,应按照国家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江西师范大学传播学院讲师胡沈明认为,“住改商”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可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强制性方法。政府可以进行规划性整治,区分哪些该绝对取缔,哪些允许,哪些可以通过第三种方式处理。同时,业主们可以在业委会的组织下,明确小区内不适合的商业活动坚决取缔。

  胡沈明还建议,对于“住改商”的经营现象,可以考虑对经营者提高物管费,以求得利益平衡。

  -记者手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为了节省经营成本,住改商也就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住改商”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涉及到怎样兼顾各方利益,最需要解决的难题是该如何寻找一个平衡点。其次,相关部门在监管中也应该少一些冰冷的语气,多一些地方性法规人性化管理。从而对“住改商”的现象做到合理的规划,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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